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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文佑和安晴都是上世纪80年代初出生,2006年底,经他人介绍,两个年轻人擦出爱情的火花,相恋近两年后,2008年7月,两人走入了婚姻的殿堂,并于2009年11月生育女儿彤彤。

  婚后几年,两人感情很好,文佑是一名人民教师,安晴自己做点小生意,日子过得倒也红火,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然而,幸福有时总是不能持久,随着孩子渐渐长大,小两口价值观念上的分歧逐渐显现,安晴对物质看得重一些,有时候喜欢攀比,文佑对精神生活看得更重一些,脾气也不是太好,再加上双方父母的“加入”和“掺合”,小两口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

  三年之痛,七年之痒,在二人婚姻的第七个年头,2015年9月,安晴一纸诉状要求离婚,文佑则坚决不同意,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基础尚在,仍有和好可能,2015年12月,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

  法官的本意是让二人冷静下来,好好反思,互谅互让,重新经营婚姻。文佑和安晴确实也进行了尝试,可惜,二人积怨已深,难以调和,伤心与绝望间,安晴回到了娘家居住,2018年8月,她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态度异常坚决。也许是早有准备,这次离婚案件处理得似乎特别“顺利”,双方都同意离婚,而且很快就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但是,在彤彤的抚养权归属时,双方均表示,自己的条件更好,更爱彤彤,彤彤应当跟随自己生活,并均指责对方“没有抚养能力”“对孩子不负责任”,争执不下。

  【调查与处理】

2018年9月5日,铜山法院家事法庭,对这起离婚案件开庭审理,彤彤抚养权的归属,成为庭审的焦点问题。法庭审理查明,从经济条件、陪伴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确实相差无几,难以抉择。 

  眼看“形势”对自己“不利”,原被告分别当庭提交了自己的“杀手锏”,竟然都是一份女儿的录音。

  “爸爸对我很好,我爱爸爸,我想跟爸爸一起生活……”

  “妈妈给我做好吃的,带我去玩,我要跟妈妈一起生活……”

  当庭播放后,更为棘手的情况出现了,这两份录音内容相同却又自相矛盾,承办法官高晶敏锐地感觉到,两份录音证据必然有一份不是彤彤真实的意思表示,鉴于彤彤没有到庭,高晶阻止了还在争执的原被告,决定休庭。   彤彤已年满8周岁,应当听取她的真实想法,高晶多次与原被告沟通,两人同意带彤彤到庭,9月13日下午,高晶单独与彤彤进行了交流,彤彤表现得很抗拒,并不愿意回答法官的问题。高晶决定启动铜山法院的家事纠纷心理疏导机制。

  在该院少年家事司法中心心理咨询室,专职心理咨询师徐丽君了解彤彤情况后,决定采用沙盘游戏和心理画结合的方式尝试与其沟通。面对各种各样、可爱有趣的沙盘道具和徐丽君细致入微的循循善诱,彤彤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这个孩子虽然沉默,但具有一定的攻击性,而且很缺乏安全感,很有可能与她受过恐吓有关。”通过近2个小时的游戏和交流,徐丽君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好在孩子没有其他心理问题,如果能够给予安全的环境和良好的陪伴,可使其健康成长。

  随后,高晶将彤彤带至单面镜调查室,倾听她的心声,彤彤终于彻底放下包袱,打开心扉,原来,彤彤自幼和爸爸更亲近一些,两口子闹矛盾后,安晴由“嫉妒”转为“迁怒”,对女儿越来越不耐烦,有一段时间因为工作忙,文佑周末才回家,安晴在家经常打骂彤彤,作业辅导等也没有耐心,所谓“愿意跟妈妈一起生活”,实为彤彤在安晴恐吓逼迫下说出的。

  当彤彤哭着说出“真正是想和爸爸一起生活”的时候,单面镜另一侧的文佑再也抑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痛哭不已,安晴则惭愧地低下了头。

  最终,经高晶法官现场调解,彤彤跟文佑一起生活,文佑让步了一部分抚养费,并同意安晴在不影响彤彤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随时探视孩子。

  至此,文佑和安晴十年的婚姻划上了句号,彤彤也得到了理想的归属,从此各自安好。

  【法律分析】

  父母的离婚纠纷,受伤最深的往往就是孩子,在现代社会,离婚并非就是一件错事、丑事,婚姻自由本身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只是,在追求自身幸福,选择离婚的同时,应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给孩子一个尽可能良好的生活环境,最大限度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婚姻不在了,至少让爱留住。

  对于为什么本案彤彤的意见如此关键,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99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而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民法总则的效力要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因此,2017年10月民法总则开始施行后,年满8周岁的公民将成为法律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典型意义】

  从现实情况来看,如今8周岁的孩子对于父母双方的陪伴时间、教育方式、沟通方式等与抚养相关的要素可以作出自己的判断,并且可以根据这一判断,表达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法院在处理涉及8周岁孩子的抚养权时,应当听取孩子的意愿,并且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意愿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判决。本案中,原被告抚养能力表面看没有明显的差距,那么,了解彤彤真实意愿,就成为破解抚养权归属的关键。

抚养权归属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抚养人出现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等情况时,孩子父母另一方可与抚养人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