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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某凭双方签名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50000元)、其向潘某转账付款的网银转账回单(转账150000元)提起诉讼,要求潘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杨某自认潘某已经偿还50000元,故提此主张。被告抗辩实际收到借款104500元,又已经偿还57750元,故现在愿意偿还46800元,且并非还给杨某而是应还给某金融公司。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潘某向杨某偿还46800元并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支付利息。

  【评析】

  实为套路贷的民间借贷案件,往往在形式上看十分合法、证据完备,比如此案,有证明借贷合议的双方签字的借款合同,有证明借款实际支付的转账凭证,且转账回单上也有借款人的签名确认。如果此案中被告不到庭应诉,或者即便到庭应诉而没有充分的证据,则十分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本案看似案情比较简单,实则其中套路频出,且暗藏多种牟利手段。具体表现为:一、比较隐蔽的各种名目收费。本案被告潘某在收到原告杨某付款150000元的当天,实则就按照要求将其中45500元,即接近总借款的三分之一,返还给了杨某,而从证据上看,根本看不出该付款行为与杨某的关联性。二、设置障碍防止或阻止债务人应诉。在借贷发生当时,就给债务人造成系某金融公司出借的印象,造成债务人对交易对方都不清楚、手中没有合同对权利义务如何约定都不清楚的状况。由于债务人对当时借贷时的真正出借人都不清楚,造成法院在电话与其联系时,其往往认为其并不认识原告,原告的起诉与其无关而拒不应诉,从而导致其失去了与原告向抗辩的机会和权利。三、还款举证困难。由于存在前述债务人对债权人是谁都不清楚的情况,其就还款往往也难以举证充分。本案被告潘某除在借款当日返还45500元,自次月起即向戴某(女)还款,每月还款19250元,共还款3个月。就此还款,原告杨某亦不认可,称并不清楚戴某(女)是什么人,该还款行为与其无关。而杨某自认的50000元还款,系前述某金融公司员工戴某(男)现金交付给其的。除此情形外,实务中还存在约定高额逾期还款利息,履行中债权人故意设置重重还款障碍,以让债务人无法还款,从而需额外支付高额利息。

  本案中,首先就存在送达困难的情况,经法院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告潘某联系,潘某方至法院接受诉状、证据等材料并应诉,而应诉后潘某所能举得证据就是其向付某、戴某(女)付款的凭证,其他所做更多的仅仅是单方陈述。关于其所陈述的某金融公司,刚开始其甚至都不能准确说出该金融公司的名称,直到其经过网上搜索和会议,才记得该金融公司的大概名称。就凭此,经多方调查,法院也未能查出这些与原告杨某之间的关联。至此,被告潘某已几乎面临败诉的结果了。